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王桂梅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峽江路4號恒福天曦二號樓2層露臺建設1個鋼結構玻璃頂鐵棚和1個不銹鋼結構遮雨板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3號);對當事人習蓉于2021年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新城振興路七號美好居一號梯C梯1層04號旁建設鋼架結構雨棚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2號);對當事人李潔勤、歐燕茂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山湖城鳳鳴灣六街4號花園內建設6個建筑物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1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3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2號)和《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111號)公告送達。
王桂梅、習蓉和李潔勤、歐燕茂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銀泉路萬科華府A7棟首層(原城管光明中隊)(聯系電話:0763-3213200)領取《限期拆除決定書》和《通知書》(暫緩登記),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1、《限期拆除決定書》和《通知書》(暫緩登記)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1、《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暫緩登記)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王桂梅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峽江路4號恒福天曦二號樓2層露臺建設1個鋼結構玻璃頂鐵棚和1個不銹鋼結構遮雨板,其中鋼結構玻璃頂鐵棚長約1.5米,寬約1.5米,高約2米,建筑面積約2.25平方米;不銹鋼結構遮雨板長約1米,寬約1米,建筑面積約1平方米,2個建筑物建筑面積合計約3.25平方米。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現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城區城執拆決〔2023〕113號 |
根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我局已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上述房屋暫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 《通知書》(暫緩登記) |
2 | 習蓉 | 當事人于2021年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新城振興路七號美好居一號梯C梯1層04號旁建設鋼架結構雨棚,涉案雨棚長約3米,寬約1.5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4.5平方米。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現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城區城執拆決〔2023〕112號 |
根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我局已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上述房屋暫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 《通知書》(暫緩登記) |
3 | 李潔勤、 歐燕茂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鳳翔南路33號碧桂園山湖城鳳鳴灣六街4號花園內建設6個建筑物,分別為5間磚混結構房屋和1個鋼筋混凝土結構階梯,其中,建筑物1為磚混結構房屋一,長約5.8米,寬約4.5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26.1平方米;建筑物2為磚混結構房屋二,長約6米,寬約5.7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34.2平方米;建筑物3為磚混結構房屋三,共三層,長約6.9米,寬約3.8米,高約9米,占地面積約26.22平方米,建筑面積約78.66平方米;建筑物4為磚混結構房屋四,長約11米,寬約5.3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58.3平方米;建筑物5為磚混結構房屋,加建在正門門樓上,長約4米,寬約2.6米,高約2.5米,建筑面積約10.4平方米;建筑物6為鋼筋混凝土結構階梯,長約7.9米,寬約1.6米,高約3米,建筑面積約12.64平方米。上述6個建筑物建筑面積共約220.3平方米。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現對當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城區城執拆決〔2023〕111號 |
根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我局已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上述房屋暫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 《通知書》(暫緩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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