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人社監字〔2023〕第8號
被處罰單位: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新起點歌廳
地址(住所):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塘頭路3號天御華府13號樓二層201、202、203、204、206、207、208、209、210號
法人: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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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ㄕJ定的事實): 你單位2023年7月至8月期間招用了2名未成年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于7月30日入職,8月28日離職,一名未成年人于8月15日入職,8月28日離職)。
上述事實有 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新起點歌廳經理歐**、主管單**的詢問筆錄、2名未成年工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
現我局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第五十二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敝幎?,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小寫:10000元) 。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銀行(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或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書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